湖南法治報訊(王汝福 李蘭 劉芝)2024年6月26日是第37個國際禁毒日,6月25日上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集中打擊毒品犯罪專項審判活動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了衡陽法院集中打擊毒品犯罪專項審判活動開展情況和2起典型案例,并回答了媒體記者的提問。
市中院新聞發(fā)言人、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龍仕達主持新聞發(fā)布會
市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衛(wèi)華發(fā)布《衡陽法院集中打擊毒品犯罪專項審判活動開展情況》
市中院刑一庭庭長李國鋒回答記者提問
市中院少年庭庭長梁曉亮回答記者提問
今年以來,衡陽市兩級人民法院積極響應上級號召,全力以赴投入沒有硝煙的禁毒之戰(zhàn)。全市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30件51人,執(zhí)行了一批罪大惡極的毒品罪犯,有力地震懾了毒品犯罪分子,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近年來,市中院與衡山縣店門鎮(zhèn)石門社區(qū)進行對口聯(lián)點幫扶,籌集資金20余萬元在該鎮(zhèn)石門社區(qū)建立禁毒文化廣場,配合當?shù)攸h委幫扶2名吸毒人員戒掉毒癮自主創(chuàng)業(yè); 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開展“禁毒進社區(qū)”活動,開展禁毒屋場懇談會,組織禁毒廣場操,開展禁毒宣誓大會等活動,增強了人民群眾的防毒、拒毒意識; 聯(lián)合市教育局開展“禁毒教育進學校、進家庭、進社會”活動,將衡陽法院審理的6個典型毒品案件拍攝成微視頻,推送至全市各中小學校的師生和學生家長,受教育人數(shù)達117萬,使廣大學生和學生家長了解毒品的危害,自覺抵制毒品。
此次發(fā)布會邀請了紅網(wǎng)、湖南法治報、衡陽日報、衡陽電視臺、衡陽新聞網(wǎng)等媒體參加。
會上,還發(fā)布了衡陽法院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7日,劉某欲購買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被告人王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入毒品種類,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以600元每個的價格賣給劉某2個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裁判結果
判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典型意義
涉及依托咪酯的新型毒品犯罪是近年頻發(fā)的毒品犯罪類型,依托咪酯是一種麻醉類處方藥品,白色粉末狀,不溶于水,為費巴比妥類靜脈短效催眠藥,在臨床上主要適用于全麻誘導或短時手術麻醉。2023年10月1日起,國家藥監(jiān)局、公安局、國家衛(wèi)健委正式將依托咪酯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非法吸食、持有、販賣依托咪酯將涉嫌毒品犯罪?!吧项^電子煙”,是毒不是煙,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同吸食其他毒品類似,雖易使人獲得短暫“上頭”快感,但會給人大腦神經(jīng)造成不可逆的精神損害。切勿為獲取短暫“快感”或為滿足一時好奇心理而掉入毒品陷阱。
案例二:對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從嚴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謝某曾因分別犯運輸、販賣毒品罪及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23年1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廖某累計販賣甲基苯丙胺5次、共計13.4克;被告人陳某1販賣甲基苯丙胺3次、共計13.2克;被告人謝某販賣甲基苯丙胺3次、共計12.7克;被告人陳某2販賣甲基苯丙胺2次、共計1.1克。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四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販賣給他人或為毒品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居中介紹,提供幫助,促成雙方交易成功,其行為均符合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販賣毒品罪。
二、裁判結果
判決:對廖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謝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陳某1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陳某2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及衍生犯罪一直是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安定生活的毒瘤,法院對毒品犯罪長期堅持從嚴從重打擊的刑事政策。累犯與毒品再犯都是毒品犯罪中的常見量刑情節(jié),也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本案的審理和判決,有效地震懾了潛在毒品犯罪分子,對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該判處重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和立場。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